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乡村工作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