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四十七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组织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