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四十八条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第五章 健康保障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类人才政策体系,加强健康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专项引进和培养,推动健康类人才向农村地区流动。
鼓励和支持医学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健康管理类技能型专业,开展养老护理、中医护理、健康管理、营养健康等从业人员培训。
鼓励和支持医学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健康管理类技能型专业,开展养老护理、中医护理、健康管理、营养健康等从业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