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