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修改专项规划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修改后的专项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