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11-26 共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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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 第三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 第四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 第五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 第六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 第七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相... 第八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 第九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 第十一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属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和县属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其他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第十三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和村庄,不再编制镇和村庄规划。城... 第十四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各类专... 第十五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市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整体层面和立体空间上开展城市设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滨水地... 第十七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 第十八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 第十九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修改总体规划前,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 第二十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条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修改专项规划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修改后的专项规划...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修改特定区域规划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