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其他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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