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和村庄,不再编制镇和村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街道,按照镇标准编制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