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属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和县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属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乡规划,应当一并报送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县属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和县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属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乡规划,应当一并报送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