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其他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属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属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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