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整体层面和立体空间上开展城市设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滨水地区、商贸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重要交通枢纽周边等重点片区的城市设计,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