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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