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修改总体规划前,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