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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