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