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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