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