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