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