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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