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