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