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