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上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正常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