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的设置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因线路改造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完毕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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