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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