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