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