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的,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