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的,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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