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