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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