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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