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新建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