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