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防治树木、花草病虫害不得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施用其他药物的,应当合理安排和公示施药时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大气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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