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优先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种,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地面清理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及二次飞絮。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种植户种植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地面清理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及二次飞絮。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种植户种植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