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