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