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现状,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