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