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监测技术,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乡镇(街道)设置自动监测站点,扩大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覆盖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