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公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