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户外电子屏等方式及时发出预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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