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及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