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产业结构等,制定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