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条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条 道路保洁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无尘机扫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
(二)国、省道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逐步实施无尘机扫、洒水降尘;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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