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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