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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