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