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提倡下列行为:(一)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二)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三)定点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