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提倡下列行为:
(一)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二)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
(三)定点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